公司法人变更了,其之前从事的公司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直接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不能再追究该“前”法人代表的责任。若是严重危害公司利益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的权利如下:
1、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文件;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