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高温补贴在4月至10月发放,共7个月,以工作时间为标准每天发10元,共计2100元。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规定的《防暑降温机制管理机制》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机制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机制管理机制》还指出,高温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适时调整,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2017年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