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交通事故后对方发票和病例需要给吗?
交通事故后对方发票和病例需要给。
1、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一般都是需要承担受伤者的医药费,如果,机动车是负责垫付医院的医药费预先缴纳的,那么,这个预缴款凭证一定会在预缴者手上,在病人即将要办理出院手续前,机动车一方可以明确要求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时候,一定要凭这个才可以结算。(当然,一般情况下一般的医院都是这样操作的)
2、办理出院手续时候,注意要把住院费用清单和医药费发票由机动车一方收管,当然,病人可能还会发生再次到医院进行相关的检查或者就医,所以,可以把病历卡在复印并且对方签字说明以后,给对方暂时保管;也可以不给对方,让对方再次就医时候重新申领一份病历卡的。
3、如果,事故中就医费用比较高,在机动车一方没有及时缴费的情况下,病人也缴纳了一部分费用,那么,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机动车一方在收管医药费发票的时候,把发票中对方缴纳的部分金额直接支付给对方。如果没有支付,对方要保留好自己支付该笔金额的有效凭证。
二、交通事故医疗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医药费只是事故损失的部分费用,所以,既然是全部责任,在医药费的支付问题上,承担全部责任一方千万不要和病人或者病人家属产生矛盾。如果对方没有钱,自己也没有钱,但伤者需要治疗,依据规定,可以向交警申请向保险公司开具先行垫付通知书,保险公司收到这个通知书会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如果超出了保险限额,可以申请公安交警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因为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就可以证明确实是存在着相关的支出,在经济赔偿的时候也是比较好计算的。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如果关于赔偿的责任承担的比例,还有就是承担的具体的金额和支付的方式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的话,那么是可以直接的达成调解的协议,然后再按照协议内容来履行自身的赔偿义务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