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需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的顺序办理。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现在就是这样。我奶奶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我叔叔和我爸爸(养父)一人一半。现在我叔叔和我爸爸住在一起。如果我爸爸以后想把遗产留给我叔叔,我还有机会吗?
遗产的继承方式有以下几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签订协议,扶养人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这种方式主要发生在老年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亲属关系的距离确定顺序。若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四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其次,继承顺序和份额。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爷爷奶奶名下有两处房地产,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我父亲的叔叔阿姨,现在叔叔和奶奶去世了,叔叔的妻子想争夺两所房子,爷爷同意了,还需要我父亲和阿姨的签名吗?奶奶的一半财产应该一起分割吗?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的,哥俩、老人配偶,老人父母三方共同继承房产。至于共同继承的房产怎么分割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遗产的房屋若需过户至他人名下,则过户时需所有继承人到场,有公证委托时则需要该受托人到场。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我爸妈在2011年左右在老家做一套房子,然后我爸后来去世了,然后我和我妈也没有回那个家我怎么样要回?
爷爷过户给孙子的房子,有以下情况的话能再要回去:(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离婚十多年后,父亲去世了,母亲有权继承房子的补贴
父亲去世后,母亲是有权处置房产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作为共有人,在父亲去世后依法享有处置房产的权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母亲一般只能处置自己的那一份,父亲的那一份应当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父母亲离婚,子女不在父母户口名下,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房屋和财产,父母的爸爸妈妈都已经去世
可以继承,遗产继承和当事人的户口是否迁移没有什么关系。只要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