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转学对象
符合2021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条件的中小学学生。
(二)安置原则
1.转入本区公办学校:全部统筹安置,人户一致优先。
2.转入随迁子女学校:按上海市居住证地址统筹安置。
注:本区对“人户一致”的认定为:户籍地(户主须为直系亲属或儿童、学生本人)与居住地(居住类房产产权人须为直系亲属或儿童、学生本人)相一致的。其中,居住类房产产权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须为祖孙三代在一起,方可认定为“人户一致”。
(三)不予转学
1、起始年级(一年级、六年级)第一学期不予转学;学期中途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2、所属同一街道(乡镇)的公办学校之间不予转学。
3、城区五所街道区域:新城区域内(高速公路以北)公办学校之间不予转学,老城区域内(高速公路以南)公办学校之间不予转学。
(四)转学条件
1、本市户籍学生转入公办学校
(1)条件
父母一方具有本区转入地居住类房产,并取得房产证。
(2)确认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居住类房产证(预售合同全额发票不予受理)。
就读证明原件(或电子学生证复印件)。
2.外省市户籍学生转入公办学校
(1)条件
学生须持有效期内本区转入地《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20 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不含补缴,疫情期间补缴的除外)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父母一方具有本区转入地居住类房产,并已取得房产证。
积分已达到标准分值的家长须提供《积分通知书》,且子女名字在同住名单中。
上海市居住证地址须与房产证地址一致。
(2)确认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
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六个月缴纳社保证明单、灵活就业登记证等材料。
居住类房产证(预售合同全额发票不予受理)。
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积分已达到标准分值的家长还须提供《积分通知书》)。
就读证明原件(或电子学生证复印件)。
学生本人有效期内本区转入地《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3.外省市户籍学生转入随迁子女小学
(1)条件
学生须持有效期内本区转入地《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20 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不含补缴,疫情期间补缴的除外)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上海市居住证地址须与居住地址一致。
(2)确认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六个月缴纳社保证明单、灵活就业登记证等材料。
学生本人有效期内本区转入地《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本区内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就读证明原件(或电子学生证复印件)。
说明:以上所有材料中房产证、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户口迁移等截止日期均为2021年7月15日。从2022年起,暑期转学的所有证件的变更截止日期均为6月30日。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