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核心变化:承租人不再区分租赁类别
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按单一的模型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并进行减值测试。
二、出租人租赁类别判断标准及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租赁准则增加了出租人融资租赁的判断迹象
虽然对承租人不再划分租赁的类别,但对出租人仍采用经营租赁加融资租赁的双重模型。
三、特殊业务模式:转租赁
新准则要求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分别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已按照准则采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将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四、特殊业务模式:售后租回
对于售后收回租回应该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先确认是否属于销售。
如果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即卖方按原资产账面金额中与所保留使用权有关的部分确认和计量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对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如果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即买房在租期结束后不需要付出对价(或者极小的名义对价)即可收回该资产,则承租方继续确认转让资产不变,将应付款项作为长期应付账款处理,租赁方即买方则做相反处理。
【法律依据】: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