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拔尖人才自批准之日起,在三年管理期内享有以下待遇:
(一)每人每年享受8000元特殊津贴费,年度考核称职后发放;
(二)三年期内安排一次外出疗养休假;
(三)每年补助1000元书籍资料费;
(四)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五)优先对拔尖人才科研项目进行资助;
(六)本县引进的外地拔尖人才,报经县人才办核定,符合标准的,报请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铜期间享受与本县拔尖人才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