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的薪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章,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二、“薪资的含义”。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离职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实发薪资或者基本薪资作为计算基数,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薪资的”含义。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章,劳动法中的“薪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章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薪资、计件薪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的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资等。
实践中劳动者的薪资一般有基本薪资、应发薪资、实发薪资之分。基本薪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薪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章应当获得的全部薪资,包括基本薪资、加班薪资、奖金、津贴等。实发薪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薪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薪资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章的经济补偿金的月薪资按照劳动者应得薪资计算,包括计时薪资或者计件薪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薪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薪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薪资标准是以劳动者的应发薪资作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