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党政办公室(信访办、监察室、人武部、综治办)
2、农村经济工作办公室(安监站)
3、社会事业办公室(民政办、司法所、教育办)
4、财税办公室(财政所、统计站、审计站)
5、村镇建设办公室(环保办)
6、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7、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8、镇村建设服务中心
9、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11、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