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