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增值的婚前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合法,因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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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_x000D_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_x000D_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_x000D_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_x000D_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_x000D_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_x000D_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_x000D_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_x000D_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_x000D_
第三十一条_x000D_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