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最高人民_______院发布了《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被告人施某的行为
从被告人施某的供述等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施某之所以帮助曹某拘禁被害人,是因为听曹某讲曾经和被害人玩过牌并被被害人欺骗,而如今被害人答应将曾骗曹某的钱退回来。也就是说,被告人施某是因为朋友曹某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才帮曹某拘禁被害人的。此外,在被告人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伤害等行为。
3、结论
被告人施某虽然应他人提议参与了犯罪,但其主观故意仅在于为了帮助朋友要回赌债而非法拘禁了被害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施某没有对被害人本人进行殴打、侮辱、伤害等行为,也没有以被害人为人质要挟第三人。因此,被告人施某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由于其没有殴打、侮辱、伤害等情节,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犯罪预备的怎么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