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河南省统计局并没有发布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额;根据目前发布的最新通知可以知道,河南省统计局只发布了2018年度河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75元。
根据目前最新的通知规定,只公布了河南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575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统计局:
为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现就公布我省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745元。
2、对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长垣、邓州、新蔡等地区暂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
3、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
二、公司不发工资的法律责任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企业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违反了工资支付义务,除了要支付或补足劳动报酬之外,还有可能承担对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企业的违规成本是比较高的。
官方统计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一定的出入,但是这代表了绝大多数的情况,官方数据是根据大范围来统计的。在河南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也并不都是一样的,月工资收入最高的城市是濮阳市,政府部门要统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因为有很多的意外事故当中的赔偿标准都是要以此为参考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