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提交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