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如下:(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三)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四)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五)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六)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七)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