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对象: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的职工;
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的职工;
3、经有关部门批准离休、退休的职工;
4、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国定居的、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的职工;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6、租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职工;
7、户籍在阜新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和外地户籍,在阜新工作的聘用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9、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10、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