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
1、免除单方面行为。免除只需由债权人一方表示,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免除不得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害;
2、免除无因行为。免除债权人的原因不影响免除效力;
3、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因此免除人在向债务人表达免除意图后,会消除原有的债务关系。
但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代理人作出,对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债权人表示免除,就不能撤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