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和解协议书
甲方(原告):
乙方(被告):
鉴于甲方于201x年x月xx日向乙方出借资金100万元(甲方通过xxx账户转账乙方,未约定利息),乙方未偿还,甲方已向xx市xx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未偿还的1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延长三年,三年内不计取任何利息,乙方可按照自身资金状况分期偿还甲方,直至偿还完毕为止。
二、乙方偿还完毕100万元借款后,甲乙双方不存在其他未偿还的债务纠纷。
三、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xx区人民法院撤销对乙方的诉讼,甲方撤诉后,乙方支付甲方x万元作为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的补偿金,除此之外乙方不再承担其他补偿责任。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