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即使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不知情,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
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关系到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保证合同会因以下原因归于无效:
(一)根据《担保法》第29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18八条的规章,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
(三)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五)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的规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章,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由此可见,担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即使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不知情,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还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