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出卖人不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或者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受人不支付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同时,继续履行不影响违约方,但仍需赔偿损失或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