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申请条件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高新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经开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万州区、涪陵区、巴南区、北碚区、长寿区、大渡口区的居民,既可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也可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赴香港或澳门旅游团,申请团队旅游签注。
(二)常住户口在上述17区外的重庆市居民,只能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赴香港或澳门旅游团,申请团队旅游签注。
(三)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军人或者武警,可申请赴港澳旅游。
(四)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给符合团队或个人旅游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申请手续(以下复印件均为A4规格)
(一)领取、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平面彩色近照,白色背景,着深色有领上衣,照片大小48X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
(三)交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交验居民户口簿、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申请赴港澳旅游,需交验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且每次申请均须提交所在部队出具的同意其赴港澳旅游批件的原件。
(五)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须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赴港澳旅游批件的原件。
(六)符合委托代办条件的,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详见“代办条件及委托申请手续”)。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