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检察院做笔录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上述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_x000D_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_x000D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_x000D_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_x000D_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_x000D_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_x000D_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_x000D_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