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仅限于特定条件下的再审案件。裁定生效后,对其不服需要提起再审,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法定错误情节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此,要对破产清算受理案件做出及时的监督,可以依法就不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如果不予受理裁定已经生效涉及提起再审,对再审进行监督,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