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损失了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吗
请 问
库存商品损失了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
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
提醒:
非正常损失是正列举的,只有2种原因造成的6种情况:
1、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2、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参考: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我单位小汽车在投保“交强险”时已经缴纳了车船税,那在电子税务局综合申报时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吗?
答复:
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公司在报税的时候不再重复申报车船税了。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
四、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六、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