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实习拿不到毕业证,如学校强制安排实习单位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学校有权让学生通过实习获取学分,进而获得毕业证,如可自行安排实习单位或因未修满学分而无法毕业则合法。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2021年应届毕业生参加国考,发现大二暑假工交了一个月社保,还属于应届毕业生吗?
办了社保还算应届生。应届毕业生,与是否交纳社会保险无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对应届毕业生的界定:国家统一招生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也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如果爸爸带我小学刚毕业就去做山工会犯法吗?
对子女的升学和就业都是有影响的。子女在高考的时候不能报考警校、军校,毕业后无法考公务员,当然也无法参军。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银行拿社保卡直接去拿就行吗?
社保卡办理可以直接去银行,投保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去附近的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即可。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就是学校里发的社会保障卡包括医保吗?
学校发的社保卡有用。该社保卡具有医保卡的功能、信息存储的功能、以及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的公民、学生可以将该社保卡作为其住院就医、办理有关医保业务时的凭证,依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学校有位保安,说话举止不文明
学校保安态度恶劣,可以向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或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打电话。可以到当地信访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写信或致电相关媒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