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抵押物流拍法院如何处置
抵押物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会导致抵押物的流拍。当抵押物流拍后,如何处置,方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抵押物流拍后面临的可能情形,根据《网拍规定》及《拍卖、变卖规定》所示及司法实践的经验,抵押物流拍后可能面临的处理方式包括再次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终结执行等共计四种情形。
二、根据流拍的顺位不同,一一梳理如下。
(一)抵押物一拍流拍后的处理情形
1.再次拍卖(二次拍卖)
根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综上所述,我们理解,网拍一拍流拍后可以直接进行二次拍卖。根据笔者经验,抵押物第一次拍卖时一般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起拍价(保留价),第二次拍卖时一般按照第一次起拍价的80%确定第二次起拍价(保留价)。
2.以物抵债
经笔者检索,我国目前涉及“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衔接通知》第二条及《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2]、第二十三条。对于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进行以物抵债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拍流拍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虽然二拍并不必然降低起拍价,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拍流拍后启动二拍的,绝大多数都降低了起拍价,而且是直接降低了百分之二十。据此,二拍流拍后采取以物抵债通常较一拍流拍后采取以物抵债的价格更低(此间存在或然性),有观点认为如允许一拍流拍后以物抵债更有利于保护债权的实现。
(二)抵押物二拍流拍后的处理情形
1.变卖或者以物抵债
根据《衔接通知》第二条规定,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故,二拍流拍后应首先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抵押物财产,当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时,法院应当对抵押物财产进行变卖。
2.再次拍卖(三次拍卖)
根据《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四条[3]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的规定,动产一般要经过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一般要经过三次拍卖,即是通常所说的“三拍两降”。
根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这里立法者采用“可以”来表述,笔者理解即不是必须进入变卖程序,当拍卖的财产有通过继续拍卖实现最大价值的可能或者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均同意再次进行拍卖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从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进行考量,不进入变卖程序。
3.终结执行程序
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拍卖保留价将其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三)抵押物三拍流拍后的处理情形
1.以物抵债或变卖
依据《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可见,如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在流拍后申请义务抵债的,可不必进入变卖程序。
2.终结本次执行
根据《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5]规定,三次拍卖流拍后或者以物抵债,或者变卖,不能变卖且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则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司法实践却不同,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如解除查封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权益的实现,则应继续查封抵押物,不予解封。
法律依据:《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可见,如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在流拍后申请义务抵债的,可不必进入变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