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玩忽职守罪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上只能来自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或者避免,造成危害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