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贩卖文物犯罪吗
1、情节严重的,构成倒卖文物罪。
2、由于倒卖国家明令禁止的文物是肯定违法的,但其他文物如瓷器,金银器,木器家具等,这类东西是可以自由买卖的。
所谓的“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是不准买卖,这个是指未出土文物,比如说有个王爷的坟墓或者皇陵,有人去盗了,然后拿着盗墓所得新出土的文物交易,这是不允许的,而不是指已经明确在世上流通,传承有序的文物。
对于文物出境,国家有严格规定;
因此,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此处,须注意两点:
其一,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二:
(1)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
(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其二,倒卖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具体如下所述:
1、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2、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既可以是无文物经营权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经营权的。主观方面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至于行为人实际上牟利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4、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属于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一般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一赠送珍贵文物罪,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