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密切合作,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共同制定和执行适应本地区和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职工健康、安全、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具体来说,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劳动协商和集体合同谈判,保障职工权益。与此同时,在劳动保护方面,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督,规范企业劳动保护制度,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还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职业病体检和评估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解决方式,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企业方面合作,制定和执行职工健康、安全、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