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无法办理贷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之后,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无法办理贷款是因为买受人个人原因的,出卖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若已经交房,买方应当按照要求退还房屋,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双方均没有过错的,出卖人应该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买方应当配合卖方履行相关的退房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