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职工在工作中故意犯罪而受伤的;(二)因醉酒或吸毒而受伤的;(三)因自杀自残行为而导致受伤的。在上述情形中,职工不会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能获得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