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创性与侵权作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独创性在表现上有两个主要的表现形式:
一是从无到有进行创造,如从头到尾自己写一部小说、拍摄一张照片、创作一首歌曲等;
二是在他人已有的作品上进行创作,即著作权法所称的演绎作品。
2、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1)有侵权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如果是侵权作品的话当然就不具有独创性了,因为侵权作品都是抄袭剽窃的别人的作品,即便不是恶意抄袭的,但没有独创性的话,作品也不具有著作权。确认是侵权作品的,被侵权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看待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如何界限
要区分侮辱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就要分清楚侮辱行为与下列行为的区别:1.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2.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3.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4.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转载计算机网络作品如何避免侵权?
转载计算机网络作品如何避免侵权:
(一)使用原创或经授权的作品
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可以尽量使用已签订供稿、供图协议的作品,或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
(二)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
《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
(三)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录音录像作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以避免侵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侵权
对于小说等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纠纷,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作者在主观方面故意贬损他人的名誉表现之一是作者创作的文学作品中有侮辱、诽镑的违法内容;表现之二是利用广大的是非观念和客观标准进行判断,认为该文学作品内容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2)侵权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主体来实施“特定”是指读完该文学作品之后能够将现实生活中固定的某个人或单位对号入座,通常为案件中的受害人、原告等。如果作品中的人和事物是泛指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某种现象,则不构成侵权。
音乐作品侵权如何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音乐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