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运输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宜以本罪论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一、杀大熊猫最高判什么刑
杀大熊猫最高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如下:
1、非法捕杀大熊猫一只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2、非法捕杀大熊猫二只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死刑,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3、非法收购、贩运大熊猫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4、情节严重的,处以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5、非法收购、贩运活体大熊猫导致其死亡,比照捕杀大熊猫处理。
一、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的措施为:
(1)保护动物栖息环境和恢复它们原来最适宜的栖息条件;
(2)控制动物种群的结构和大小;
(3)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种群遗传性,激发其遗传变异,改变保守性的趋向,恢复和加强种群的生活力;
(4)消除和减少人为的不利影响,这是至关重要的。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4、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常见行为类型如下:
1、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2、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3、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总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再根据国务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大体一致,具体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有关介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三、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