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条件和对象范围如下:
·办理条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登记要件(资料)进行备案。
·办理对象及范围:
五城区以及高新区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
(二)提交材料
房屋出租人向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件。
·所需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出租方身份证明文件;
3、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4、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6、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7、登记部门认为必需的其他文件。
如果是单位出租,还需携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地点:成都市各区县房产管理地点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时限:一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一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租赁科)
(三)领取证书
房屋出租人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一、房屋出租需要到派出所备案吗?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要的文件包括: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出租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