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使用。转账记录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起诉证据,是当事人为获得积极的起诉后果而于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用来证明起诉人享有起诉权以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起诉证据的提供者为原告,原告在诉讼中占有主动地位,对其科以提供起诉证据的责任,可以制止不必要的滥诉行为。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提交解决的纠纷明确化、特定化,避免重复起诉现象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材料;
2、被告的身份证明,被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材料;
3、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4、证据和证据来源,可能提出的证人姓名和住所;
5、法院有主管和管辖权的原因事实的证据材料。
原告将起诉证据呈交法院后,法院应及时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于欠缺起诉证据的情况,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不予补正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于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应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