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为什么不能设立质权

律师回答

一、用益物权可以质押吗
      用益物权不可以质押,不可以作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应当具备可以流通且可以变现的属性,否则不能成为抵押物。
      用益物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的,用益物权本身不可以质押。
二、用益物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除了具备物权的一般属性和他物权的基本属性之外,它与担保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例如: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可耕种、种植、养殖的土地,如该土已经成为沙漠,无法耕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担保物权则要求担保物具有交换价值;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为广泛,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而担保物权则不必要求权利人一定要直接占有标的物,如在抵押权中,抵押权人就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三、用益物权能否多次处分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没有享有处分的权利。例如,质押权人不能擅自把质押物转让他人。
      既然用益物权人没有处分的权利,也就谈不上多次处分了。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关于用益物权可以质押吗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用益物权不可以质押,只有可以流通的权利类型才可以质押,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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