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证去哪里办理
1.可以到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即可以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也可以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指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农村,为方便群众,也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
二、领证的流程
1.婚姻登记申请
结婚双方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婚姻登记申请。该申请必须本人亲自到场。
2.审查结婚申请
结婚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即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与查证。因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结婚关系登记
结婚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三、婚姻登记所需文件
1.双方的身份证;没有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已经过期的,要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
2.双方家庭的户口薄;身份证登记信息与户口薄不一致的,要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3.根据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结婚申请书》。
4.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一般由婚姻登记处提供,只需按规定填写即可)。
5.如当地实施强制婚检制度的,还需要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全国范围没有强制婚检制度,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相关法规,对此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什么情况下不能登记结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根据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的身份不同,结婚登记分为了国内居民结婚登记与涉外结婚登记。如果是前者,则办理结婚登记的地方是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是后者,则则办理结婚登记的地方是在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五、结婚证的领取条件: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
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的《民法典》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