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退役军人优待证是由常住地省份发放,所以退役军人优待证办理是要去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的进行的。
一、地点具体分析如下:
1、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其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若申请人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也是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二、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条件是:
1、在中国境内户籍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对象可申领优待证。
2、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其他严重破坏对象身份荣誉的。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