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如果先开发票,就是开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应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以直接支付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四)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托收方式销售货物的,以货物交付并办理托收手续的日期为销售日;
(五)赊销或者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商品交付日期;
(六)采用预付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以货物交付日为准,但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生产销售,以收到预付款或收到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为准;
(七)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寄售清单和货款的,为寄售货物交付180天的当天;
(八)销售应税劳务,并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收到销售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价款证明的当天;
(九)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直接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转移给对方并已估计和记录销售收入,但既未开具销售款、取得销售款的凭证,也未开具销售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取得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的凭证的当天;如果先开发票,就是开发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