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邻接权中的出版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十年,表演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