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哪些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
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棄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
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
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涵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利益的目的。
商业秘密对公司的重要价值不言而喻,除了本企业员工之外,很多时候两家公司在开展合作的过程当中,对于彼此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都是负有保密义务的。肆无忌惮的侵犯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严重到一定程度是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