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认定伪造货币罪,首先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本罪的对象是货币,包括流通中的人民币和外币。
2、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特征制造假币,以假充真。
伪造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手描、拓印、机器印制、影印、复印以及高科技印制手段。
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伪造货币并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处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