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在哪儿办理手续
房产证办理要到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办理。1、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2、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3、如果所在的城市实行房产、土地由一个统一的部门管理,那就到这个统一的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4、如果所在城市实行房产、土地分别由两个部门,即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来管理,就需要先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再持房产证到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
如何办理确权手续,如何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房屋确权的办理流程如下: 1、买方带着身份证明等,到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测绘图; 2、带着上述材料到评估公司申请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带着上述材料到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出具契税单; 4、带着以上所有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受理,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缴费取证。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图纸一式三份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房屋确权必须是户主吗房屋确权不一定是户主。农村宅基地是以家庭户为单位配置,其本质还是集体土地,集体成员拥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家庭成员共享该家庭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在宅基地登记时,登记的名字只要是家庭中的集体成员即可。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唯一完全的物权。
土地确权怎么办理
1)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制定政策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测绘单位。2)调查摸底对承包方代表、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等方面情况和信息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填制《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国土部门处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分组形成优于1:2000分辨率的基础工作底图,开展核查公示。3)实测确认按照农村承包土地测绘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并且标注好编码,完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实测并公示确认,来完善承包合同。4)登记颁证村镇将登记要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的人民政府来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颁证公示。5)建立档案镇、村级要建立承包合同、承包登记清册等档案,县级逐户建立起登记簿纸质和电子档案,相关登记资料要一并存档备查,并建立健全登记资料数据库。6)检查验收逐级开展检查验收,重点检查经费拨付是否及时、合同证书是否到户、测绘面积是否准确、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企业注销后,去哪儿办理手续?
企业注销的办理流程如下:1、企业清算完毕后制作清算报告;2、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3、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营业执照等材料;4、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收缴公司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农村土地确权怎么办理
农村土地确权流程如下:1、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登记原因证明材料等;3、审核材料,通过后登记造册;4、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