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明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
写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收到威胁欺诈,所立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数额,以及其它有关要求。房产遗嘱主要涉及房产坐落地址,产权情况,房产证号,是否与他人共有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情形,房产作为遗产继承的是否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明确遗嘱的执行人,以及遗嘱份数,立嘱人、证明人、代书人分别签字盖章,最后署明立嘱时间。
一、哪种情况可以推翻遗嘱
可以推翻遗嘱的情况如下:
1、遗嘱未签字;
2、订立遗嘱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遗嘱是遗嘱人受欺诈或者受胁迫所立的;
4、遗嘱是伪造的;
5、遗嘱被篡改的。
遗嘱的内容应包括: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二、哪些遗嘱需要见证人 遗嘱包括哪些内容
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包括的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