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申请人通过窗口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出交申请材料。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4.窗口在作出决定4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