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没有具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的问题。只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责任划分。1、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2、连带保证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一、贷款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担保人怎么办
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保证人可以先偿还欠款,之后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属于一般保证的,债务人经法律程序后不能偿还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属于连带保证,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什么风险呢
作为贷款担保人是否承担风险,主要取决于贷款人的诚信程度,若是诚实守信,则不会有风险,反之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通常的担保分为两种:一是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第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三、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在保证人承当保证方式中,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而言是一种较重的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共同承当债务,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拒绝履行其保证责任;相比较而言,一般保证的责任较小,所以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采用“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方式时,必须是明确约定,即需要出现“一般保证”的字眼。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判断,借条上写明的保证条款即“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字样,这里的“不能”,不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应是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和担保人消极地“不”履行还款义务,其实质仍表现为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从对两种保证方式的实质审查判断,本案当事人提供的系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二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本律师建议担保经济活动中,保证人务必在保证协议上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