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必须经过法院的主张通过正常的诉讼方式来行使其代位权。也就是当事人的债务人不能积极对待自己的债务的催讨,那么作为债权人可以向这个欠着债务人债务的欠款人起诉,要求其偿还债务。2、只要债权合法,风险提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已届履行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到期债权能否保全?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风险提示: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债权保全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的,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该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他人偿付债务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票据权利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风险提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公司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风险提示: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三)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股权转让纠纷能否做诉讼保全
股权转让纠纷中,可以申请法院冻结股权。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案情的情况,在起诉时,申请法院查封对方的股权,但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