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去协议离婚的手续办理方法:
1、离婚双方提交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
2、婚姻登记员说明法律规定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的意愿;
3、离婚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书,离婚登记申请声明书中声明人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为监誓人,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声明和离婚协议。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