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种是“黑合同”签订于“白合同”之前。这种情形也要分情况,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属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那么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和第55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虚假招投标。尽管双方仍进行形式上的招投标,订立了“白合同”,而对发包人与承包人而言,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是事先订立的私下协议,双方意欲实际履行的也是该私下协议,但是这两份合同的签订都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定,因而法律不可能承认其效力。
对于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为了办理有关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与编造的招投标事实相对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而不作实际履行。因当事人相互配合以编造文件的方式履行“黑合同”,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另一种是“黑合同”签订于“白合同”之后。这种情形就要看“黑合同”内容是否对“白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