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时,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怎样处理
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或者十五日以下的。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